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85号
陈康全:
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诉被告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鼎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陈康全、第三人湛江市麻章区财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湛江市麻章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与被告陈康全于2015年8月14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1年1月25日解除;二、限被告广东鼎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支付租金及场地占用费155735.6元;三、限被告广东鼎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支付违约金18000元;四、驳回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14.1元,由被告广东鼎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已预交案件受理费2514.1元,本院予以退回2514.1元;被告广东鼎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应自收到本院缴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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