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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发布时间:2021-12-09 09:26   来源:未知

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假烟而购买,准备用于销售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关键词: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 选择性罪名的定罪规则 涉案金额 未遂

 

【裁判要旨】

销售明知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较大的,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相关法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件索引】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803刑初328号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2日,被告人张某为了获取利润,通过电话联系一男子(真实身份未查清)购买假冒伪劣香烟,双方约定在湛江市霞山区金纺附近的汇宝钢门口进行交易。当天22时,被告人张某向该名男子支付26000元用于购买芙蓉王牌等848条香烟,随后被告人张某将所购买香烟拉到湛江市霞山区人民东一路保利海上大都汇工地的档口里存放,等待销售。被告人张某在近段时间(具体时间不详)先后多次在湛江市霞山区东风街收购双喜牌、利群牌香烟等38条。2020年1月13日,上述香烟被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查获,数量为886条。经广东省烟草质量监督监测站检验,查获的芙蓉王牌等864条香烟均为假冒注册商标,其正品的市场零售价为163235元。

 

【裁判结果】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8月7日作出(2020)粤0803刑初328号刑事判决:被告人张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张某服判,该案于2020年8月18日生效。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购买假冒伪劣香烟等待销售期间,被湛江市烟草专卖局查获,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销售,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张某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悔罪,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以宣告缓刑。

 

【案例注解】

本案中,张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营业执照经营系假冒他人烟用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经营的卷烟经鉴定系伪劣产品,同时又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卷烟163235元,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伪劣卷烟163235元,应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本案应从一重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定罪处罚。

本案张某明知是假冒他人烟用注册商标的卷烟而购买,准备用于销售,尚未销售,货值经鉴定达163235元,已达追诉标准(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 一审法院承办人 周向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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