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717号
陈潮江: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被告陈潮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71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340.84元,减半收取计1170.42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可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170.42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民事裁定书,逾期将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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