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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803民初3114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1-12-17 11:5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114   

黄春花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黄春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8月29日的透支款本金76850.57元、利息12706.02元、违约金4186.03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30日(含当日)起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约定计算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3.57元,由被告黄春花负担。被告黄春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迳付2143.57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52刘付莹    2368959陈丽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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