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冼志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冼志敏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8月29日的透支款本金35284.77元、利息3761.64元、违约金1823.78元、手续费439.34元,并支付自2021年8月30日起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农业银行金穗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案件受理费832.74元,由被告冼志敏负担。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832.74元,被告冼志敏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832.7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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