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叶建全: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与你银行卡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冼莲梅立即偿还所持信用卡(卡号为6222350019743481)透支本金162245.47元及支付截止2021年2月2日的利息231482.8元,违约金11500元;2021年2月2日之后的利息、违约金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2年3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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