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151-153、155、
156、158-160、205、207、210、212、213、216号
陈土德、陈华毅、康华兴、苏利国、林康立、叶学军、陈彪、李上河、尹海壮、李琼书、习波、王维豪、谭林生、周志: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麻章区农业农村和水务局与被告湛江市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鼎盛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及你、第三人湛江市麻章区财政局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系列案件,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151-153、155、156、158-160、205、207、210、212、213、21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本院判决驳回原告对你们的诉讼请求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