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2671号
陈瑞荣、李志敏、朱兴明、王正芳、陈绍刚: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与被告陈瑞荣、李志敏、朱兴明、王正芳、朱小华、陈绍刚,第三人湛江市荣川贸易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26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陈瑞荣、李志敏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1亿元的范围内,被告朱兴明、王正芳、朱小华、陈绍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在8000万元的范围内,连带清偿湛江市荣川贸易有限公司尚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的款项12683545.96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12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自2014年6月20日受偿日后,若再从湛江市荣川贸易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受偿款项,应当在被告陈瑞荣、李志敏、朱兴明、王正芳、朱小华、陈绍刚所承担的保证责任中相应扣减。二、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566.19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负担28566.19元,由被告陈瑞荣、李志敏、朱兴明、王正芳、朱小华、陈绍刚负担132000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32000元,被告陈瑞荣、李志敏、朱兴明、王正芳、朱小华、陈绍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32000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