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铮彬:
本院受理原告严志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3)湛霞法民三初字第54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一四年七月十七日
承办法庭:民三庭
承办法官:尤伟玲 电话:0759-2368953
来款方式:邮政储蓄银行汇款
汇票号码:14103285326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