侄女诉伯父侵权占房
母亲不准儿子在家中居住
法官如何破解法与情的冲突?
近日
霞山法院审结一起遗赠纠纷案件
判决结果
既彰显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又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的良好效果
首先
我们先理一下这起遗赠纠纷案件的人物关系
【案情介绍】
原告梁奶奶与刘大爷系两夫妻,共生育二子,分别是长子大刘和次子小刘。大刘与吴某结婚生育两个儿女后不久,两人便因感情不合离婚,至今已经十七年有余。小刘与周某结婚生育刘小妹后在2006年也离了婚。离婚后周某离开湛江到外地生活工作,小刘则因病不久便撒手人寰。刘小妹虽由周某抚养,但梁奶奶、刘大爷非常喜爱小孙女,所以每年寒暑假刘小妹都会回来与梁奶奶、刘大爷一起生活。
刘大爷、梁奶奶年纪渐高,身体一日不如一日,小刘去世后多得前妻周某不计前嫌一直对二老照顾有加。周某有自己的工作和生活,从近500公里外回一趟照顾二老不容易,遂将二老接到居住地的养老院养老。二老也知年事已高,随时有可能发生意外,便亲笔立下书面遗嘱,表示两人去世后将唯一一套住房赠与孙女刘小妹。今年年初,刘大爷不幸因病在养老院离开了人世。
2020年11月,大刘突然中风,虽然花费了巨额医药费,但病情依然严重,至今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两个儿女刚刚在外地参加工作,无法担当起护理照顾的义务。这时候,已经与大刘离婚十几年的吴某却义无反顾担起了照顾大刘的重担。因大刘的房屋在8楼且没有电梯,每次大刘外出看病均需请人背上背下,需要支出不小的费用。大刘因病无法工作后收入锐减。吴某为了节省开支,将大刘安顿在梁奶奶和刘大爷的房屋里。刘大爷的房子在3楼,这样每次送大刘去医院的费用就可以节省150元左右。
【原告请求】
原告梁奶奶和刘小妹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房屋是刘大爷和梁奶奶的共同财产,两人已立下遗嘱将房屋交给刘小妹继承。现在刘大爷已去世,按照遗嘱,房屋的所有权应为刘小妹和梁奶奶共有。刘小妹准备将房屋装修出租时,发现被大刘占用,侵害了刘小妹和梁奶奶对房屋享有的权利,所以请求法院判决确认房屋属于刘大爷的份额由原告刘小妹继承,大刘将占用的房屋返回给梁奶奶和刘小妹。
【法院审理】
刘大爷和梁奶奶生前签署的房屋遗产继承协议属于自书遗嘱,两人将个人财产赠与刘小妹符合法律规定。刘大爷去世后,刘小妹依法取得房屋的部分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刘小妹和梁奶奶对房屋依法享有相应的权利,大刘并非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未经权利人同意,本无权居住使用。
但考虑到大刘目前病情严重,前妻吴某将大刘安置在房屋居住,其本意是为了减少开支,减轻大刘的经济负担。梁奶奶和刘小妹都是大刘至亲,作为母亲的梁奶奶以及作为侄女的刘小妹在大刘遇到重大变故时应该互相帮扶。现在梁奶奶由周某安置在养老院安享晚年,刘小妹亦在外地工作生活,二人目前并无使用居住房屋的紧迫需求。将房屋暂留给大刘居住,对大刘的帮扶比利用房子收取房屋租金的意义更为重大。法官经过再三考虑,认为继续维持大刘目前的居住现状较为适宜,遂判决刘小妹继承刘大爷的财产份额,但驳回刘小妹、梁奶奶请求大刘腾退房屋的诉讼请求。
判决后,梁奶奶、刘小姐没有意见,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党的十八大提出,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开宗明义确立了立法目的之一——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则传承了婚姻法的立法传统,全面融入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文明、和谐、自由、平等、法治、诚信、友善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为导向,更加注重保护婚姻家庭、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倡导和引领文明和谐的家庭道德风尚。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就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将优良家风、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敬老爱幼、互相帮助这些中国传统的家庭文化和美德转化为法律规范,为解决本案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
梁奶奶是房屋主人,刘小妹根据遗嘱继承了刘大爷的遗产,对房屋也享有相应的物权,他们请求大刘腾退房屋,无可厚非,也符合法律规定。但是,判决大刘腾退房屋,这样的判决符合我们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吗?
本案中,刘小妹自幼父母离异,父亲又早早离开人世,其能长大成人并完成学业,少不了刘大爷、梁奶奶的呵护关爱。周某与小刘离婚后,与刘大爷、梁奶奶本无亲属关系,但其在二人年老体衰之时却担负起安置合照料老人的责任。吴某与大刘离异十几年,在大刘中风瘫痪之后,却承担了照顾的重担。刘大爷一家各有不幸,但万幸家庭成员都能敬老爱幼、互相帮助,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美德在这个家庭中得到传承和发扬。现在大刘中风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家庭成员之间更应该互相关爱、互相帮助。如果法院冷冰冰的机械司法,不准许大刘继续在房屋里居住,显然与倡导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
家庭始终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小家的和睦团结,即为国家的繁荣昌盛。当法律与道德冲突时,法院如何在个案中既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显得尤为重要。
供稿:菜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