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760号
林翠清:
本院受理原告王武雄与被告林翠清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1)粤0803民初3760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一、被告林翠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105000元给原告王武雄;二、驳回原告王武雄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被告林翠清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25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250元,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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