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85号
吴妃明:
本院已受理原告赵丽军诉被告湛江绿通共享自行车有限公司及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被告湛江绿通共享自行车有限公司在责任范围内先行赔付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37355.2元;2.判令被告吴妃明对上述赔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4月7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