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3513号
何楚君:
原告杨保良与被告杨庆平、何楚君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513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原告杨保良与被告杨庆平于2018年11月20日签订的《土地房产转让使用协议书》于2022年1月24日解除;二、限被告杨庆平、何楚君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杨保良6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6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2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3000元、律师费15000元;三、限被告杨庆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杨保良电费1580.8元;四、驳回原告杨保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955.81元,原告杨保良负担272元,被告杨庆平、何楚君负担10683.81元。原告杨保良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0683.81元,被告杨庆平、何楚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0683.81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