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15号
许文德、吴菜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许文德及其配偶吴菜荣偿还原告暂计至2021年12月3日贷款本息合计108999.50元及2021年12月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规定利率及罚息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律师费、公告费、诉前保全费、保全费等)。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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