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娟:
原告吴燕桂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4]湛霞法民三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燕桂借款5万元及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1年9月23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25元,由被告陈娟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O一四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