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64号
黄志强: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金华龙砂浆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黄志强立即支付货款33990元和利息3399元(以33990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率,自2021年8月21日起暂计至2022年1月26日,此后按此标准直计至付清本息之日止)给原告。2.判决被告黄志强承担律师费5000元,迳付给原告。3.判决被告黄志强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下午16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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