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79号
陈素: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陈素立即偿还所持信用卡(主卡卡号为6258600054586345、双品牌卡号为4632300043964412)的逾期欠款本金108561.62元、手续费4869.16元以及利息9344.52元(上述款项暂计至2021年12月1日,此后的利息依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并按月计收复利)。2.判令被告陈素支付从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11月28日止的违约金3000元,此后的违约金依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和《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4月12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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