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宗恒:
本院受理原告吴天德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254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宗恒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天德返还借款本金13000元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按年利率3.7%计算,自2022年2月7日起计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66元,由被告陈宗恒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70.66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