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梁田娣: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4162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梁田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7549.79元以及支付依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截至2022年3月23日止的利息77905.16元,2022年3月24日之后的利息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计至透支债务款项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梁田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第一支行截至2022年3月23日的违约金7500元,2022年3月24日之后的违约金按照《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约定按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5%计至还清之日止;以上一、二项的利息、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为3045.59元,由被告梁田娣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045.59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