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粤0803民初4024号
陈衍雄:
本院受理原告李秀林与被告陈衍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1)粤0803民初402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陈衍雄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秀林清偿货款33000元及利息(以33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陈衍雄负担。被告应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6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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