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604号
重庆安馨窝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重庆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重庆民之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郑雄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邮寄送达和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起诉状副本(请求1:判令解除双方签订《装修合同》、《租赁合同》;请求2:判令被告重庆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返还原告装修款¥63844.12元;诉讼请求3:判令被告重庆唐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滞纳金3639.11,(滞纳金以¥63844.12元为本金,自2022年1月3日起,每日按照装修金额的千分之一计算滞纳金,计至清偿之日止;现暂记至2022年3月1日,滞纳金为 3639.11元;诉讼请求4:判令被告重庆民之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2022年1月份租金3700元;诉讼请求5:判令被告重庆民之安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湛江分公司支付租房违约金40700元;诉讼请求6:本案诉讼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参加诉讼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本院定于2022年6月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O二二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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