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晓丽: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9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李晓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3月12日的透支本金87617.8元、利息100763.72元、违约金6965.54元,并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支付自2021年3月13日起至欠款本息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06.94元,由被告李晓丽负担。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206.94元,被告李晓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206.9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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