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洪美英: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陈小旭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94.1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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