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进“春风利剑”专项行动纵深发展,从严惩处涉黑恶违法犯罪,震慑黑恶分子,提升群众安全感、满意度。2022年3月23日,霞山法院依法公开宣判陈某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一案,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审理查明,吴川市博茂管区有一些不法分子经常在博茂管区和梅菉城区一带打架斗殴、横行霸道,大肆实施盗、抢、骗和敲诈勒索、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在当地群众中逐步形成了“博茂仔”的恶名,普通群众闻“博茂仔”而色变。陈波(已判决)利用其特殊的社会关系,纠集了一批社会人员,逐步成为了“博茂仔”中的一股黑恶势力。自2013年以来,通过多年的不断扩展和整合,逐步形成了陈波为组织领导者,陈亚仔、梁康平、黄南镇、陈国魏为骨干成员,以曾维等多人为一般组织成员的一个人数较多,较为稳定,结构层次较为明晰,分工较为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陈某某(男,43岁)积极参加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强行霸占新世界时代广场地块合股经营海鲜市场,经营期间,共收取车辆进场费及档口租金共计人民币207408元;从中敲诈勒索地产商,要求地产商给予经济损失赔偿30万元,地产商被迫答应陈波、黄南镇、梁康平的无理要求,先行支付10万元给陈波、黄南镇、梁康平等人。
霞山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参加以陈波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黑社会性质组织意志内,与组织成员结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到特定地点经营海鲜生意;强行霸占他人场地,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分别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陈某某在黑社会性质组织中是一般参加者;在寻衅滋事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某有自首情节,且其在检察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判决被告人陈某某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自“春风利剑”专项行动开展以来,霞山法院已判决各类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满意度的突出违法犯罪案件18件26人。下一步,霞山法院将继续加大案件审理力度,从严打击各类违法犯罪,依法维护辖区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