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陈土泉: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国振与被执行人刘观华、刘志辉、刘家威、陈土泉、陈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异议人刘观华、刘志辉、刘家威对本院作出(2021)粤0803执恢287号之四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刘家威、刘志辉共同共有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120号新澳城市花园1号楼2204房(以下简称2204房)的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执异54号案件的异议人(被执行人):刘观华、刘家威、刘志辉提交的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复议请求如下:1、依法撤销(2022)粤0803执异54号《执行裁定书》;2、依法裁定终结执行复议申请人刘观华、刘家威、刘志辉的财产;3、依法停止拍卖复议申请人;刘家威、刘志辉共同共有的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120号新澳城市花园1号楼2204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216661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216662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