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485号
胡元兴、张岩光:
本院受理原告黄庆兰与被告胡元兴、张岩光、曹宝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胡元兴、张岩光、曹宝安支付拖欠原告黄庆兰货款178632元(按双方签订合同的约定违约货款二倍)。2、判令被告胡元兴、张岩光、曹宝安不能按期偿还货款的利息,计息时间从立案起至还完欠款为止,利率按银行同期贷款的2倍计算。3、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被告胡元兴、张岩光、曹宝安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2年6月2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三楼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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