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袁雪琴:
本院受理原告李晓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袁雪琴支付尚欠原告的购买服装款15337元及从2019年11月9日起按年利率6%至付清时止的利息。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6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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