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390号
徐艳萍: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徐艳萍偿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320308.60元,利息、罚息、复利三项小计42711.68元(其中,利息39806.97元、罚息534.40元、复利2370.31元,暂计到2022年2月9日,以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全部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合计数暂为363020.28元。2.请求判令原告对被告抵押给原告的房地产(被告徐艳萍名下位于湛江市霞山区海滨二路6号之二302房,产权证号:粤房地证字第C4396130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含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由上述被告负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保全)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2年5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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