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邓南兴:
本院受理原告肖小停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实行邓南兴偿还贷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5995元(从2015年12月3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5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2年6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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