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76号
谢庆杰: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谢庆杰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谢庆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截至2021年9月17日尚欠透支本金71693.42元、手续费900元、利息13431.72元、违约金2451.78元,并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1年9月18日起至透支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1.92元,由被告谢庆杰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011.9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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