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郭树琼:
本院受理原告林土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398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郭树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土康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以及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00元,由原告林土康负担300元,由被告郭树琼负担400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0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