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055号
彭珠球:
本院受理原告陈永平诉你与谢英徐、第三人彭华球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停止对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12号3幢C201房(房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100210312号、第0100210313号)其中彭珠球享有份额的执行,并解除该房的查封;2.请求确认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12号3幢C201房的产权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200000.00元);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及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7月27日上午九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
承办法官:黄细曼
联系电话:0759-2368933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