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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航程
发布时间:2014-09-02 15:24   来源:未知

稿件来源: 人民法院报

     刚刚闭幕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在北京、上海、广州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决定》。根据《决定》,北京、上海、广州将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所在省(直辖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这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更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又一新起点。

  当今世界,随着知识经济和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务,成为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支撑和掌握发展主动权的关键。在对外贸易和经济交往中,世界各国对他国保护其知识产权的问题极为敏感和关注,对平等保护知识产权的诉求越来越强烈。到2013年,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级人民法院均设有专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全国主要城市的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420多个,年审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11万余件。此时,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条件已基本成熟,可谓“万事俱备,只欠东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改革部署,为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从1993年第一个知识产权审判庭建立,到2014年决定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我们用21年的时间,探索出了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之路。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充分展现了中国的国际视野,开放包容的精神,保护创新的力度和决心。我们用积极的行动践行着对国际公约、条约的承诺,承担着一个发展中大国的责任。

  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不仅对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推动科技创新,提升我国经济核心竞争力,努力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创造中国经验,增强参与全球经济共同治理的能力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必将对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决定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充分体现了党和国家对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肯定和认可,但更多的是信心和期许。作为全新的法院,知识产权法院要按照逐步探索、稳步推进的原则,探索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建立法官员额制度,有序推进主审法官责任制和完善职业保障等改革,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要根据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强化保全措施适用,探索建立技术事实调查制度,努力解决审判实践中因诉讼程序交叉影响审判效率等问题,切实提高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知识产权法院组建工作的大幕即将拉开,接下来的任务更加艰巨紧迫。相关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结合实际研究制订具体组建方案,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积极推进知识产权法院组建工作,确保知识产权法院如期组建,起步顺畅,开局良好。

  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们相信,只要我们抓住机遇,乘势而上,奋发有为,就一定能为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推动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激发社会创新活力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开启我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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