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976号
林车权:
本院受理原告黄庆发诉被告林车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9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林车权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黄庆发偿还借款本金24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以实际尚欠本金为基数,自2022年4月2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二、驳回原告黄庆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林车权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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