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李东、龚小玲:
原告陈那福诉你们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粤0803民初33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确认被告李东对登记在被告龚小玲名下的位于吴川市海滨街道人民东路财富名门商业楼负一层09号、10号商铺,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布心路百仕达花园三期2栋10A房,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太白路北松泉公寓16栋206房享有50%的份额。本案受理费14541.6元,保全费5000元,共19541.6元,由被告李东负担。原告陈那福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9541.6元,被告李东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9541.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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