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129号
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
原告杨元山诉被告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廉洁司法承诺书、证据副本。原告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杨元山与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于2022年4月26日口头签订的《杨元山向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购买贝纳利黄龙600排量摩托车》;2、依法判决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向杨元山返还购车款146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按全国银行同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返还完毕之日止)杨元山在验货后并未确认收货,一直滞留货场,货场产生的停车费同时由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承担。同时判决杨元山将向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购买的贝纳利黄龙600排量摩托车退回给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出具退车证明;3、依法判决九龙坡区张帅摩托车销售俱乐部赔偿杨元山三倍购车款43800元;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定于2022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五楼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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