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430号
方荣: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晋达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4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方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湛江市晋达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吊车台班费267337.5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自2022年3月3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310.06元(原告湛江市晋达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方荣负担。原告湛江市晋达工程机械服务有限公司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后向本院申请退付5310.06元。被告方荣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310.06元,逾期不交纳,本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联系电话:0759-2368933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9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