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湛霞法民二初字第26号
原告黄君和。
原告陈永忠。
委托代理人黄君和。
被告湛江市建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彩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明演,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铭妍,广东领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君和、陈永忠诉被告湛江市建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君和、陈永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690元,由被告湛江市建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黄王金
审 判 员 蔡 华
人民陪审员 何俏洁
二O一四年七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陈丽莫
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