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153号
陈春梅:
本院受理原告彭宏杰与被告伍聪、陈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及邮寄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借款15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自2021年12月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2.若被告不能还本付息,申请对被告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处理,确认原告对被告抵押的财产具有优先受偿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的15日及30日。开庭时间定于2022年8月24日下午三时,开庭地点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承办法官:冯伟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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