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838号
马裕:
本院受理原告候晓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马裕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从2008年9月9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每月利息200元计算。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下午16时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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