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770号
邱稷晨:
本院受理原告谢育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5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3.由被告承担本案原告往返广州市与湛江市诉讼至结案期间产生的差旅费、食宿费、误工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2年6月1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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