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执异48号
湛江市汇龙新能源有限公司、湛江市鑫龙新能源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人刘培元执行异议一案,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2)粤0803执异48号执行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裁定书:追加被申请人湛江市汇龙新能源有限公司为本院(2021)粤0803执605号案的被执行人。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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