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晓云: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953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杨晓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市霞山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256.59元、利息868.02元、违约金1121.04元,共计11245.6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14元,由被告杨晓云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81.1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81.1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