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吴小坚:
原告黄志奇与被告吴小坚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0803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限被告吴小坚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志奇合伙资金24300元,并以24300元为基数按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从2022年4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不得超过1098.44元);二、驳回原告黄志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4.96元,原告黄志奇负担27.46元,被告吴小坚负担407.5元。原告黄志奇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407.5元,被告吴小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407.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李书记员 联系电话:0759-23689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