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霞山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林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进行宣判,被告人林某某因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住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公安机关抓获林某某时,在其住处查获自制水烟筒、打火机、锡纸等吸毒工具及可疑固体一包,经称量,该包可疑固体净重0.391克。经鉴定中心鉴定,该包可疑固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又查明,被告人林某某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8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某在其住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林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现又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又是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法院经审理后,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某涉及容留他人吸毒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贩卖毒品罪、毒品再犯。下面,让我们来了解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赁的酒店、旅店、饭店、KTV包厢等,甚至车、船等交通工具。只要能给吸毒者提供一个相对隐蔽和隔绝的空间,使得吸毒者能够比较放心地吸食、注射毒品,即可构成本罪的“场所”。
二、非法持有毒品罪
非法持有毒品罪,是指明知是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其他毒品,而非法持有且数量较大的行为。
三、贩卖毒品罪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四、毒品再犯
毒品再犯,是指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刑法第七节规定的任何一种罪。构成毒品再犯,从重处罚。
【法官提醒】
吸食毒品不仅损害自身的身心健康,还会祸及家庭,诱发其他犯罪活动,进而危害社会,破坏社会和谐发展。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应该提高防毒拒毒的责任意识,要勇敢对身边的吸毒人员说“不”,坚决打击毒品犯罪行为。
禁毒工作关系国家安危、民族兴衰和人民福祉。近年来,霞山法院始终把打击毒品犯罪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毒品犯罪。下一步,霞山法院将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加大打击力度,切实为构建平安霞山、法治霞山提供更加强有力的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