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689号
李小松:
本院受理原告梁瑞兴诉被告李小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6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小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梁瑞兴返还欠款5458元;二、驳回原告梁瑞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50元,由被告李小松负担。被告李小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35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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