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884号
陈敏、李宗明:
本院受理原告李润基、李冠志诉被告宁敏菊、陈敏、李宗明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变更民事起诉书副本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证据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2年08月1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五楼第十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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