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613号
黄平强:
本院受理原告符惠建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黄平强立即将湛江市霞山区创新路37号三栋1门502房办理过户登记在原告符惠建名下。(涉案金额5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致当事人的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诉讼活动规则、廉洁司法承诺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计15日。并定于2022年8月29日下午15时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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