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黄永慈:
原告谢耀才、李玉玲诉你赠与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2)粤0803民初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黄永慈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谢耀才、李玉玲10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5元,由被告黄永慈负担。原告谢耀才、李玉玲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62.5元,被告黄永慈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62.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0二二年七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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