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2)粤0803民初1160号
黄宏葵: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被告黄宏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2)粤0803 民初11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黄宏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偿还借款本金32561.06元及支付截至2022年5月21日止的利息18423.12元,并按《“逸贷”协议(标准版)》相关条款的约定支付自2022年5月22日起至贷款清偿之日止的息费,上述息费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6.56元,由被告黄宏葵负担。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976.56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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